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

論害生(二)


二、論惡的邏輯
—損人方能利己,害人方能衛己



記得看春秋五霸影片時,劇中秦穆公有一決定的考量,印象非常深刻。秦穆公在位時秦國強大,而當時晉國小白、重耳二公子流亡在外。當穆公考量應該輔助何人為晉國君王時,穆公的選擇前提,是考量如何成為霸主。穆公明白知曉小白賢於重耳,但其因私心(不欲晉國強大)卻協助了重耳。但後來重耳登位之後,卻以不義的作為,回報了協助他登位的穆公。最終穆公亦協助了小白登位,雖然後來晉國迅速壯大,最後並與秦國產生矛盾,兩軍交戰,但桓公依然信守承諾(如其判斷而言,小白賢於重耳,顯然此賢的意涵,不僅在於能力,亦是包含在對其人格上的判斷),以義行回報穆公。


顯然在這個事件中,反映出如果我們的選擇,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,進而考量與自身利益可能有抵觸的選擇作為。而此作為明顯抵觸自身由良心顯現為清晰的認知,而此認知所決定的自由意志行為,成為與善的動機與目的違反的決定。那麼最後能達成損人而利己的目標嗎?顯然在這個例子中,答案是否定的。甚至因其決定,在最初決定的意料之外,反而損害了自身的初衷。顯見這樣違背良心迎合當前利益的決定,所導致的結果,最後往往是損人(晉國無法發展其民眾必然受苦)又不利己(因其選擇不善的對象,而招致惡的行為加諸於自身),正是因此念頭(違背良心、良知)導致的作為,而造成對人、對己兩者相害的最終結果。


那麼如果我們選擇與自身未來的利益看似違反,但卻能符合並且不抵觸違反清晰的良知作為。那麼這樣的作為,對於自身擁有的利益真的因此損失了嗎?穆公心中念的是如何保有秦國的強大與爭霸,但個人以為誰能成為霸主的原因,絕非從這樣的損人利己的作為與思考邏輯所能決定。或許一時達到自身期望的結果,但終究,這樣的作為長遠看來,卻往往促成了自身的危機,因非善的動機與行為,起始製造並引發惡的形成,而此因為求利益而行的惡最終卻反撲自身。船山言「利」生於個體與外物相應對之時:「仁義根於人心之固有,天理之公也;利心生於物我之相形,人欲之私也。循天理,則不求利而自無不利;循人欲,則求利未得而害已隨之;所謂毫釐之差,千里之謬。」強調循天理不求私利,而所用皆能無所不利,循一己之利,則往往利未至而害已伴隨相生。


顯然意志行為的自由選擇,直接指涉行為主體善惡行為的課題。擇善則為天理,擇惡則為以私害公。天理之公就是仁義之心,仁義之心彰顯於外的行為就是正義,循天理使人完成仁義的行為。以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,推己及人的態度,用公平正義的方式待人處事。當個體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財物時,應當期望這些獲得這些財物的方式,必須符合社會公義的行為。強調公理並非是捨棄個人的權益,個人的權益和大眾的權益本為一致,透過保障大眾的權益亦是保護自身的權益。就此而言,行義與求利兩者似乎對反,但船山強調若能推於天理之大公,行義用利則能合。強調行義能興天下之利,興天下之利而後能合個人之利:船山:「要而論之,義之與利,其途相反,而推之於天理之公,則故合也。義者,正以利所行者也。事得其宜,則推之天下而可行,何不利之有哉?」


如果意志行為在決定利害的關鍵思維中,有損己利人,損人利己,損人又損己,利己又利人,幾種考量觀點。但這樣被切割成的觀點最為選擇依據,其實流於片面與表象,幾種觀點在事件的發展中,必然呈現為彼此之間連續性的循環,因為事件的演變,決非初始決定者所能完全考量止於何時,蔓延至何處(俗語:人算不如天算)。顯然穆公第一次決定的思維,開始是損人利己,但最終結果卻造成的損人又損己(對於晉國的人民)。穆公第二次決定的結果,開始看似損己利人,但產生的結果卻是利己又利人。穆公不能釋懷晉國的強大執意與其爭戰。結果雖然秦國戰敗,但晉國終究信守承諾,在戰場上禮讓秦國,此正是當初決定善的行為所帶來,當初選擇未曾預知的利益。


船山強調義為一定不易之矩:「義者,一定不易之矩則也。乃萬事之變遷,皆不踰於當然之定理,而一事之當前,則一因其所固然之準則。」故義在行為的實踐上必然有其自律及規範性。船山論天下的概念,是個體與外物相遇,所引發的一連串自我選擇行動的行為過程,個體透過自由適當的思慮選擇,產生的行為,就可作為是否合宜義理判斷標準:「『天下』,謂事物之與我相感,而我應之受之,以成乎吉凶得失者也。君子之思,以思德之何以崇;其慮也,以慮義之未能精。」因此天下間所有的活動,所慮所行之事的關鍵就在義上,義關乎個體與世界彼此相遇互動產生的實踐行為,透過個體對於義利的認知與區分,就導致行為結果的吉凶禍福。


一般人混淆了「義」、「利」、「物」之間的關係,「利」的根源來自「義」而非「物」。因此船山強調:「義非以為利計也,而利原義之所必得;義非徒以其名也,而名為實之所自生。」就船山論述,義為名,而利則為實,名實相倚,兩者原不可相區分。行義能有益於物而產生義之名,有義之名則能得其實利。因此船山強調言利必須是行義益物:「凡言『利』者,皆益物而合義之謂,非小人以利為利之謂。」因此個體的生存經濟行為,如果所行皆能合乎義,合義則能利物,如此義、利方能不相對:「不私利於己,而義在中矣。蓋利在物,則義在己。義利不兩立,而非不可和也。君子辨此夙矣。」


故人性的行為中的自由意志,若能以仁義作為道德實踐原則,顯現出理智與意志作為實踐理性的一致性,以善作為對象,從理智的概念與意志的現實、從人心產生的動機與活動實現的理想與目的,結合兩者,作為彼此包攝知行合一良性循環的原理。《論語》:「夫仁者,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達而達人。」因此仁義並行的完整性,是天地大生之德,而天地大生之德為天理之公。透過「知」、「行」形成同一的肯定關係。船山強調的不僅是「義」或「知」,而是,「建一相雜以統同於此,建一相聚以析異者於此」的論述場域。「知」、「義」皆是有限性作為彼此差異互補的概念,透過分析的思維方式,產生兩者的差異性,最後透過知義並舉,在其有限性之外形成的建一統同概念。在此聯繫之中非處於靜態的存在樣態,是具有從己身過渡到對方動態實現的潛能。因此其「知」、「義」原本為相異有限性的概念意涵,透過相對的表述方式,容貫彼此成為概念與實在結合的整體。船山言:「則太極者乾坤之合撰,健則極健,順則極順,无不極而無无專極者也。」而此建一統同的生發,作為「知」、「義」兩者共同的根源,正是天理或太極。


因此透過知能行義,存於心而推行於天下萬物,知能明大始,洞見事物運行之本然,行義則能作成物,故能成神化之迹。當事已發,盡己而能因事制宜,為化所自行,行義推己及人推行有漸,故萬物能自化。自化意味行義用利則能順應自然之勢,船山言:「『利』,猶順也,語其自然之勢也。言事物之理,雖無形而難知,然其發見之已然,則必有迹可見船山解釋必須摒除一己武斷,「能」為順而成乎逆:「能固未欲執一也。方務能之,而恃所能以為知,成乎意見,以武斷乎天下,乃其能亦已僅矣。物具兩端,而我參之以為三,非倚於一偏而不至也,則並違其兩,但用其獨。故能至順者也,而成乎逆。」萬物之事理不越其兩端,個體能參之以為三,將此兩極端意見形成同一綜合之意見,如此則為用獨的積極意涵,此意見不同於兩個極端不可並行,而是在兩個極端之間畫出一可行之道理。用獨並非排斥、不接受他人的意見或想法,相反的,是在其差異之中求得同一可行之道。


PS:晉國的稱霸,與秦國不能稱霸,顯見出稱霸與否的原因,並不在於此一作為所能決定,而是更有其超越性時運的綜合因素。因為穆公兩者損人利己、損己利人兩者都作為了,但事實顯現其最終結果,並不能改變秦國不能稱霸中原的結果。就此而言,選擇損人利己,或損己利人,實際上亦不能改變晉國是否能稱霸的可能。但就歷史的流傳而言,秦國經過春秋不能稱霸中原,但在戰國最終卻能統一七國,或者穆公兩次協助晉國的作為,與後來秦國能統一各國亦有所相關。



2009/04/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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