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

思維我,所以存在我

笛卡爾使思維成為新的哲學基礎,以一種自由、簡潔又通俗的方式,放開一切假定,從通俗的思想自身出發,從簡單的命題開始,把內容引到思想和廣延,也就是存在上。給思想豎立了自身的對立面。從他起,從此可以在思想中以普遍性的形式把握它的高級精神原則,正如波墨在直觀中以感性形式把握這個原則。把思維理解為抽象的理智,確定的觀念與內容,是以經驗的方式取得。從思維自身開始,是一個絕對的開端。因為必須從思維開始,因而強調必須懷疑一切。哲學第一要務是必須懷疑一切,拋棄一切假設。但這第一個命題,沒有懷疑論的意義,懷疑論是為懷疑而懷疑,以懷疑為目的,認為人的精神應當始終不作決定,認為精神的自由就在於此。與此相反,命題強調思維者必須拋棄一切成見,一切被直接認為真實的假設,而從思維開始,才能從思維出發到達確實可靠的對象,得到一個純粹的開端。懷疑並不是為了自由,認為自由之外別無有價值的對象。我可以對一切進行思維,對一切進行抽象,就是純粹的思維。在意識中起支配作用的,是達到可靠、客觀的目的。這是客觀的歷程,而不是主觀認定;並不是我所設定、我所認識、我所證明的事物;我要從我的思維出發達到客觀的目的地。

思維應當從它自己開始,因為假設的事物並不是思維所設定的,而是一種異於 思維的事物,思維不能在其中伸展自如。當下直觀和內心啟示也屬於思維,應當從思維開始。自由是根本,凡屬被認為之實的事物,都應當包含自身的自由為條件,以自身的思維為出發點,進而尋求既確定又真實的對象。凡屬真實的對象,都應當在意識中得到內在的明證,明白確切的為理性所認識。人必須尋求確定的對象,確定的對象就是確認,確認就是一貫純粹的認識自身。如此轉入了主觀性的領域,尋求的目的是證明,而非內容。這是無限抽象主觀性;絕對的內容消失了。如此容易拋棄稍加可以懷疑的一切,或是將之認為虛假,那就容易做出一種假定,認為既沒有神,也沒有天,也沒有形體。但在懷疑一切的過程中,卻不能認為正在進行思維的自身不存在。因此,我思維,所以我存在;是最確定的認識。思維的出發點是絕對確定的“我”;我知道這個“我”出現在我心中。

如此思維是首務,隨之而來的規定是與思維直接的聯繫,即存在的規定。我思維,這個思維就直接包含著我的存在;這是一切哲學的基礎。存在的規定是在我的“我”中,這個結合本身是第一要務。作為存在的思維,以及作為思維的存在,就是我的確認,就是“我”。就是Cogito, ergo sum,我思故我在。思維和存在不可分割的結合在一起,存在與思維構成了彼此的同一性。不可分的對象還是具有差異不同的,但這種差異不同並不妨害同一性,它們是統一的。關於這純粹抽象的確定性,包羅一切的普遍總體性,卻是不能加以證明的。我思維,所以我存在,其中“所以”意味思維與存在的直接聯繫。作為主體的思維就是思維者,這就是“我”;思維就是內在的與我在一起,直接與我在一起。所以因為思維存在,所以我存在。現實的我憑藉著在自身之中“思維的認識”而存在。那麼存在的意義,正是我與思維彼此的結合,是我與思維的同一性。

這是認識心靈的本性,與身體區別的最好方法。因為當我追問自己為何的時候,既然可以將一切與自身有區別的都認為是不真實的,那麼就顯示出,涉及自我本性的並不是廣延,不是形狀,位置的移動,也不是屬於身體的事物,而僅僅是思維自身。因此在認識的過程,我形塑了自身的存在;透過思維我,我認識思維要比認識任何有形體的對象更確定。正如把思維瞭解為對於看或走,主觀感覺或意識本身時,因為他感覺那時與心靈相連,只有心靈才能感覺到或思維,我在看或在走。思維是在先者,是完全普遍者;作為思維的思維者就是我,我因為思維成為普遍的存在者。只有當我強調思維在我之中時,其中才包含思維我同一純粹的存在。思維是普遍者與我的聯繫,是純粹的與我同一的存在。因此存在就是直接性,直接性就是思維與我的自身同一。直接性是一個片面的規定,思維包含直接性,但並非只是包含直接性,還包含自身中介這一規定。因此思維中有存在,而存在是抽掉具體思維內容的對象。

如此意味思維比形體更為確定。確定無非是指出,我的思維存在。因為我的思維存在,所以我也將如此存在。做出判斷的心靈不能不存在,因為我不能否認我的思維正在進行判斷。如此思維的出發點,是確認自己的思維,是從“思維我”中包含的這種自由出發的。因為“思維我”正是確定性本身,我的身體雖卻屬於我,卻不是這種確定性本身。凡是實在的事物,就是一種實體,靈魂是思維著的實體;它是自為的,是與一切外在的物質性事物不同的,獨立的。它是思維的,即使沒有任何物質性的事物存在,它仍然會思維和存在。因此靈魂可以比它的身體更容易認識到。一切可以認為真實的事物,都是以這種確定性為根據的,要有明確性,才能被認為真實。一切事物的明確性,就在於清楚明白的見到他,如同見到那種確定性一樣,同時他也完全依靠這個原則,與這個原則完全吻合,以至於如果想懷疑他,就必須也要懷疑這個原則。

這種確定性,將過渡到真理,過渡到規定了的對象。存在與思維的統一是第一要務。意識是自身確定的,是思維我。如此也就設定了存在。意識原來只是確定思維我的存在,現在則是擴大自身的知識,發現自身具有許多事物的觀念。他只要不肯定或否定在他以外有某種相似的對象與這些觀念相符合,他就不會在這些觀念上欺騙自己。只有聯繫到外界的存在上,我們的觀念才有欺騙自身的問題。意識能發現普遍的概念,並且從其做出明顯的證明。廣延並不包含在對我自己的直接確定認識之內;靈魂可以沒有形體,形體也可以沒有靈魂。靈魂思維和認識別的對象,並不像認識它自己的確定那樣清晰。靈魂包含著完滿的概念,一個絕對完美的主體的觀念;這個觀念並非在靈魂自身中產生出來的,所以這個觀念是天賦的。只要還沒有證明和看清神的存在,就仍會有欺騙自己的可能,因為自我意識與對他物的意識,成為對客觀事物的意識的對立。而這兩者的統一,正顯現出思維中的客觀性,這個統一是在神裡面,就是神本身。在這個觀念中,把存在認作一個絕對必然,永恆的規定。由於心靈見到最完滿的本體的概念中必然的,永恆的包含著存在,因此結論必然說,最完滿本體是存在的。如此得到了思維與存在的統一,得到了對神的本體論證明。

如此在思維的概念中包含著存在,可以僅屬於可能的存在,也可以是必然的存在。是一個“非我”與“我”相對立,在思維我的概念中就包含著存在。任何事物,任何一種現實的存在著的完滿性,都不能以“無”作為它的存在的原因,是與“思維我”同樣明顯的。概念的客觀性,要求有一個原因,在這個原因裡,不僅客觀的而且形式的或卓越的包含著這種完滿的意義。因為它在原因裡必須同在結果裡一樣多。神的存在是直接,先天的。存在是直接包含在神的概念之中,所以認為神有一種必然的存在,就是說它是真的,並且是最完滿的本體。後天的概念的客觀性實在性要求有一個原因,在這個原因裡面不僅客觀的,而且形式的,或卓越的包含這種實在性。實在性形式或卓越的在原因本身中。我們有一個關於神的概念,其客觀實在性既不是形式的、也不是卓越的包含在自身,因此只能在神本身中。如此顯現出神此一最高的與完滿觀念,必定具有思維與存在的統一性。存在與思維不可分的結合在一起;我具有一個表象,正是我心理的表象。這個表象的全部內容是後來才增添的,內容本身是觀念的內容,與存在,與實在結合在一起。

真實不變的天理是不能不存在的,因為其中包含著必然存在。成見使人認為思維與存在是可分的。如果存在和概念是可分的,又如何從有限的事物推出無限者呢?這個概念並非自造的,而是在心靈中發現了這個表象,一個永恆的表象,一個永恆的真理,這是啟示於自身心中的。一個包含一切完滿性的原因,即實際存在的神,把這個表象給予了我們。因為無中是不能生有;而完滿的對象不可能是不完滿的存在者所產生的結果。在真正的科學中,必須從神的存在引導出一切創造物。對於神的存在證明,以此作為根據,說明了一切真理的來源和有效性。作為原因的神是自為的存在,即原因。是在非我的概念裡,不屬於任何特定的概念,而僅屬於純粹的存在與完滿的原因。它是各種觀念的真理性的原因,因為它正是各種觀念的存在。因此凡是神啟示自身的,就必須相信,因為自身是有限的,神的本性中那種不可思議的無限內容超出我們的理解能力。

神的第一屬性,即包含這種統一的屬性。神是真實的,是一切光明的授與者。神授與我們自然光明或認識能力不可能接觸到不真實的對象,因為對象是它認識能力所接觸到的。也就是說,是他清楚明白洞察到的。認識是我們所認識的對象的真實性、客觀性之間的紐帶。如此認識有對象,有一個被認識的內容;這種聯繫就叫做真理。神的真實性正是這種聯繫,正是思維者與存在者的統一。正是由於有神的真實性的緣故,我們的知覺能力,以及通過意志表示同意的能力,如果只用在明白知覺到的事物上面,就不可能陷入錯誤。神本身,神的觀念和存在的統一性,必然是真實性;根據這種真實性,透過思維我,就能確定自身思維的真實性。如此正確而明白的思維到的對象,就是真實的。人通過思維,經驗到實際存在於事物中的對象。錯誤的來源,是在自身的有限性。神的真實性成為絕對認識與被絕對認識者的實在性之間的絕對紐帶。神的這種真實性與真理性就是:神的觀念中包含著實在性;概念加上實在性就是真理。如此就能從自身的確定性進到真理性,在思維的概念中認識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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