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

盡心(二)

由於規定了自我的實在性或否定性,同時也就規定了非我的否定性或實在性。雙方結合在一起就是相互決定、相互規定。只要自我是真實的,能動的,就具有揚棄與接納非我的主動性。客體的被動性等於自我的能動性與實在性;反之,自我的被動性等於客體的能動性與實在性;如此正是因果關係的概念。是自我與對象彼此限制的方式,同時也是彼此聯繫的方式。自我在自身內設定了多少部份的否定性,那麼他就在非我內設定了多少部份的實在性。依此自我設定自己為能決定者,及因為它是自身能決定者。因此自我意識不斷能從一個規定到另一個規定開展。自我就是對象的一切表象的理想根據,對象的一切特定存在都是透過自我的規定。但是一個對象,要成為對象,必須與自我對反聯繫。由自我所設定的諸規定,成為與自我相對反的非我。對象與主體的這種對反聯繫,就是一切表象的實在根據;透過揚棄與接納,自我是對象的實在根據,對象亦是自我的實在根據。

表象的實在根據和理想根據二者同一。因為自我是能動的,對象則是被動;自我是被動的,對象則是能動。透過對反開展出多樣的形式:自我與非我,設定自身與設定對反面;雙重的能動性,把自我與非我相互揚棄接納的主動性,與被動性。自我應當是理想原則,非我則是實在原則。理想原則,自我就是規定者,設定者。在規定作用中,包含否定的一面。我發現自我是被規定,自我是自身等同的,是無限的;無限是自己與自身相聯繫,而不是與它的線界相聯繫。自我與自己是同一的。人之所以無限,正在於思維。應該是絕對自在,絕對自由的自我,卻又受對象的限制。因此我必須不斷的超越限制,發現新的界線。透過否定與肯定連續不斷的交替,是一種自身同一性,這同一性又限於否定,從否定中不斷恢復自己的同一性。

我是能動的,我可以超出自身。但我發現自己在活動裡受限於某一界線,於是再度回度自身。從超出自身,和從非我轉回是兩個方向,兩個方向都在我自身內。自我搖擺在兩者之間,想將之聯繫並取得協同,這樣的自我就是想像力。為了讓規定、界線在兩者之間穩定下來,我必須使界線成為限定,這就是知性。知性、客體(範疇)和表象的規定,都是透過綜合的方式。但是每一個綜合又產生一個新的矛盾對反。因而又需要新的終界,新的終界就是新的規定。我可以不斷的規定非我,使他成為我的表象;我所涉及的是我自己的能動性。但是不斷有外在性出現,外在性不是我的能動性可以解釋的。這個彼岸叫做無限的阻力。自我本身的性質被認作同時是能決定的,又是被決定的。但絕對確定的能決定者,必定是一個絕對不被決定者。自我使客體成為自己的表象而接納了他。對象的一切規定都是觀念性的。自我,理論的理性不斷的、無窮的超越它的規定。“自我”永遠作為一般理智,獨立於尚未規定性的非我;只有通過這樣非我的存在,他才是理智。理論的理性是依存性的;不自決的,只有在認識裡,他才表現為自覺的。

我的表象作用,是自我意識的活動作用。但內容是主要的對象,重要的是設定內容,以及內容由自身而具有的必然聯繫。內容是由自我設定的,故內容正是主觀性的形式表現。主觀的形式在自我與非我的對反中,必然存在。但透過返回到絕對自我的主觀中,這樣的對反就被消弭了。因此回歸絕對自我,產生的理智正是精神,是自由地精神。實踐理性正是解決自己與非己對立的方式。實踐自我的態度是:自我設定自身為決定非我者。自我在非我之中,就是在自己之中。自我是無限的活動,自我=自我是絕對的。為了要形成規定,所以必須產生非我的存在。自我是非我的推動者、原因,設定者。並且是自我與非我對反矛盾的同一者。正因為如此感性與理性總是對反矛盾。絕對的自我應該是非我的原因;抽掉一切可以證明的表象的形式以後所形成的原因;或者是具有激起自我無限向外活動的阻力的原因。因為按照理智表象作用的必然規律,理智的自我是被表象之物本身的特殊規定的原因。理智的限制,在實踐理性中應該被破除,自我是唯一的能動者。非我,無窮的阻力應該被揚棄,自我應該得到解放。

自我應當有條件的、有根據的設定一個非我。自我應當有條件、有根據的限制它自己,部份的設定自己。因此自我設定自己的根據必定只存在於自身內。自我等同於自我,自我設定自我,因此自我必定在自身內就具有設定自己,又設定對象的原則。因此在自我之內將會有二重性,互相對反的原則。因此自我必須受訂為無限的,亦需設定為有限的。就設定自身為無限的而言,它的活動事實上關涉到自我自身與自我以外的他者。透過自我設定限制,它的活動只關涉到自我自身。透過自我、非我、實體,形成的活動就是實現的活動。自我與非我,對反的形式,其實是絕對自我進行同一的活動。因此必須按照我的自由去規定那非我。在自我規定之中,同一的非我將持續不斷出現。自我必須面對矛盾,永遠不斷的重新設定自己、設定極限。從實踐的範圍,終極的意義在於自我的活動是任重道遠,死而後已的努力。終極永遠是主觀性,主觀性方能被認作自在自為的存在。實踐即是自我不斷受到對反矛盾,非我否定考驗的過程。要打破這樣循環的結果,即有限的精神必然要設定,絕對的對象於自身之內,並且這個絕對者是為己而存在於內。因此自我能形成絕對的自我意識,產生絕對概念,達到思維綜合自我與非我的統一性。

如此是回到思維的簡單性,自我與非我彼此同一的簡單性。最後被克服的是那無窮的阻力,非我。自我協同非我,自己與自己合而為一。自我一直保有一個個別的,現實的自我的意識,並且同時與在自我之中的絕對精神共存。因此能透過自我意識的思維,彰顯出絕對的本質。如此正是理性的理念,達到主體與客體,自我與非我的完備,真實的統一。這樣的統一具有當前的現實性,而個別的自我因此融合在,主客合一的統一之中。因此是最高的理念,自由與自然的結合統一。這種結合是透過自我意識到的,兩者的同一統合,是透絕對意識將自我與非我的對反矛盾達成的。由自我的規定性,推出另一個規定性,是必然的。自我與它物相聯繫,他物與它物相聯繫,如此遞進以至無窮。依此絕對意識必然是獨立於個別,卻又內在為個別事物的經驗存在所依存。獨立存在的絕對意識是它自己思維的闡述,因此就依存於自我的內在,因為它是為我而存在的。因此一切存在從理想性而言,都依存於自我之內的絕對意識。在有限的自我之中,這必然內在的絕對,這只是為他存在的對象,就是精神。

自我就是思維,自在的規定著客體;自我規定客體的過程就是思維。自我作為意識的主體,就是思維。而客體進一步的邏輯規定,是主體和客體中的同一,是本質的聯繫,是使客觀對象皆備於我的必要。自然由他物派生出來的純粹有限事物。意識需要一個特有的範圍作為它的活動場所。自我的這種活動是一種直觀,被視為超越時空之外的對象。是動態有持久性,卻又不斷變化者,被設定為精神。人只有把身體設定為受另一個人影響時,方能意識到自己的身體。自我是能克服這種影響的,同樣能克服外在物質對我的影響。只有通過別人的影響,自己才能有活動。這就是說,我的形象必須是可以看的見。但在理性存在之間不需彼此做出行動及可以發生相互影響。這樣就必須設定有精微的物質,來接受動態的、持久性的精神的影響。於是光和空氣就推衍出來了。推衍是從一個規定,到另一個規定的外在進展,依循著目的論的方式,透過對象與它物的聯繫去發展。因此機體就成了一種堅固耐久,可以接受影響的物質,光成了傳遞單純的精神存在的精微的物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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