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5月13日 星期三

盡心(一)

絕對形式就是絕對的自為存在。是形式在自身內的發展,是理性在自身內得到綜合,是概念與現實性的綜合。絕對的否定性,不是個別性,而是個別性的概念。因而也就是現實性的概念。如此將絕對本質,區別為實在與現實性皆包含在自身之內的實體。如此自我意識能在實體中找到自身的自為存在,仍然可以擁有自由。是一個具有自我意識、有人格的本質,亦即具有生命,有自我意識的現實的本質。同時針對意識的對象,是客觀現實現實性的環節,是思想必須向其過渡的存在本身,是在客觀存在中的真理。這種現實性直接就是現實性的概念。自我是具有分別,並分離於其中的直接的統一性。自我在自身之內就包含著自身區別,包含著對立物。自我將自己與思維的簡單性區別,包含著對立的對象,而此區別的對象,也同樣是直接為它而存在,與其同一或者並無區別。所以自我是純思維,是真正的先天綜合判斷。

這個原則是通過概念把握住的現實性。因為現實性,正是被把握住,透過意識而存在的他物,從而自我意識也就返回到了自身。在那經過概念把握住的現實對象中,自我意識便確認到自己。那未經概念把握的對象,對自我意識來說就是異己的事物。從最高的原則出發,從必然性推衍出一切規定的科學。並指出原則的統一性,包含在活生生的理念之中。如世界是一朵花,者花永恆的從那唯一的種子裡生長出來。意識能認知事物,認知就是意識的本性。普遍的知識是自我,自我就是意識。自我是根據,是出發點。自我是一,是先驗地統一性。從一個絕對無條件的確定的根本原理開始。這個根本原理是不允許證明,不允許規定的,因為它應當是絕對的第一性的根本原理。就是對自我的確認;就是我自己對我自己的聯繫。自我的存在不是僵死的存在,而是具體的存在,最高的存在,思維。思維是活動,這種思維被理解唯一,理解為自為的存在,這就是自我。自我是抽象的知識。如此知識具有絕對的確定性,從確定的自我開始,進一步發揮出思維的體系。我可以懷疑一切,抽掉一切,但是我不能抽掉我。因此我是確信的基礎,是先驗的攝覺,是理念和範疇的泉源,是連結者。一切表象,思想都透過自我的綜合,染多性的材料通過思維被綜合起來。

反思在我裡面的事物,我是知道的;這就是純粹的、抽象的知識,就是自我本身。自我是能思維,能動的,它產生出各種規定。自我是意識,但是我產生這些規定的必然性,都超出我的意識之外,因此我是在不斷超出我的意識,所以我是本身的在產生範疇。所以我對於我的意識活動具有意識。我一方面是意識,一方面又是意識的對象;我把我的通常意識當作對象。通常意識是不把通常意識當作對象,它只是忙於認識其他對象,而不把自身的意識作為對象。當自己對存在、原因、結果加以考察時,就把存在、因果等當成意識的對象。這樣,我就使一個純範疇,成為我意識的對象,使我的意識成為意識的對象。自我是事實,最初的起點,但自我還不是一個命題。命題必然包含綜合。自我,可分析為三個基本命題。

第一原則是抽象的同一性,A=A;必須是同一的。我與我自身同一,自我=自我。主詞與賓詞是這個命題的內容,兩者的聯繫是自我。其形式是兩者雙方的聯繫,內容則是主、賓兩方面。聯繫者與被聯繫者必須是同一的;因此第一個原則是自我=自我。這就是對於自我的定義。自我意識非疆滯的同一性,而是存在,是與自我相同的對象。自我本身是直接確定的,一切別的事物聯繫於自我也必定成為確定的;是我對我自己的聯繫。對象的內容在自我內有所轉變,轉變屬於自我的,以致在其中我產生對於自我的規定。在此命題中尚未表達出自我與對象之間的任何差別;透過自我意識的確認,顯現出自我與對象的共同存在;命題的確定性本身並沒有客觀性,是尚未有差異的內容形式。

因此發展出第二原則,是針對自我與對象聯繫所產生的內容與差異。正是自我設定一個非我與自我相對立。如此就是設定了不同於絕對自我意識的對象。這原則同樣具有形式、聯繫;但它的內容是非我、與自我不同的對象。作為對象是獨立於自我的存在;非我。非我是一般客體、與自我相對反的對象。非我是屬於自我的活動,是獨立於自我。於是就產生了兩方面:自我(自我意識),以及我與之相聯繫的一個對象。對反的形式不能從第一個原則推演出來。因此第二原則強調:自我設定規定自我作為受限制的,作為非我。如此,非我被聯繫並且接納在自我之內,自我使非我與自己相對反,非我是我的對象。原則中自我包含的非我仍是絕對的對象。

在第三原則中,我區分出自我與非我,並且是兩者的綜合,是充足理由原則。是前二原則的互相規定,在規定中表明出自我限制非我。自我和非我兩者都被自我所設定,並且在自我內被設定為可以互相限制與接納,從而使一方的實在性揚棄或接納另方的實在性。自我限制非我,非我為自我存在;自我設定非我與自我相互同一。如此自我取消了非我的不相同性。我在自我之內設定一個部份的非我,與部份的自我相對立;一方面可以受到另一方面的限制。我所掌握的整個領域不是一,而是二。這整個領域應該是自我,不過我設定這領域是可分的,因為其中存在著非我。同時我也取消了非我的整個領域,並且把非我設定為可分的。充足理由原則,實在性與對反性的聯繫,限制性;這是綜合原則。它包含為非我所限制的自我,為自我所限制的非我。於是自我與非我之間,多種多樣的關係,就能提供出各種範疇。

這種限制對我來說有兩種方式。在限制裡自我與非我兩者都可能受到揚棄否定。在這個限制過程中,有是自我把非我設定為能限制者,而把自身設定為被限制者。在這裡,自我把自身設定為必然具有一個對象,並且受其決定:我知道我是我,但非我是能動的,而自我是被動的。其次,與此相反:我是能動的限制者,能揚棄非我,非我是被限制者。因此我知道自己是完全能決定非我者,自我是非我本身的絕對原因。前一方式,是理論理性,理智的原則;後一方式則是實踐理性,意志的原則。意志就是我意識到自己是對象的限制者,所以我在這裡對於對象採取能動的態度。在自我與非我之間有一種相互決定、限制的關係。有時我限制非我,有時我又為非我所限制。當我進行直觀時,自我是一個內容;我的決定是,要把存在於我外面的內容接納在我之內。非我使自我產生決定。固然有時自我是被決定者;但透過自己不斷持續,能動的決定保持自己;自己就是能決定者,而能決定性則是因為自己是能思維者。如此非我被自我接納的部份,就透過自我返回到絕對的自我意識之中。而非我被自我揚棄的部份,自然也就被絕對的自我意識所揚棄。因此自我返回絕對的自我意識,不僅是一種主觀的仰望和努力,自我與對象的統一,若是透過思維我回歸到絕對的自我意識,就並非是一種有限的統一。所有被絕對的自我意識揚棄的恰恰是不實在的虛無。絕對的自我意識,所保存的恰恰是透過思維我,所產生實有的無限。

在理論的意識裡,我知道我是為對象所決定。自我一般是設定者,自我發現自己為非我所限制。但自我與非我是自身等同,所以自我無限活動的目的,在於不斷接納與揚棄非我。自我設定自身為非我所限制,但是自我使這種限制作用成為屬於自我的。所以限制是在我之內,為絕對的我而存在;自我的這種被動性本身就是自我的主動性。自我產生了表象和思維的一切規定,當受限制的觀念出現在意識之前,意識方能認識到受限制正是自己設定的。限制乃是自我本身的一個規定,所有呈現在自我面前作為對象的全部實在,都是自我的一個規定。理性的發展,就是這種限制的發展。因此透過思維我,不僅認識的是知識,同時是自我的行為,更是自我回歸絕對的路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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